合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合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 关键词:合并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

  [案例描述]:

  赵某今年58岁,1990年,赵某41岁时,因连续旷工15天被除名,赵某失业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了6个月,正赶上一家企业招用车工,赵某恰巧是6级车工,被招了进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2007年1月,赵某所在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被政府关闭,赵某因此失业。这次,经办机构给老赵核定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赵某认为,他应该领取24加上次未领取的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请问,赵某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评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虽然赵某的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年限和这次的应领取年限应该合并计算,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他只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他只能领取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为《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许先生跳槽到了一家合资电源公司,当时这家单位答应试用期为3个月,之后签订1到3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在3个半月的时候,单位非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反而不用他了。对此,许先生一是要求补偿损失,二是要求这家单位为自己补缴3个月的社会保险。许先生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人们在求职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试用期用人单位随便定,可能1个月,也可能3个月,甚至6个月。试用之后单位以不适应工作或其他理由不再聘用,而且没有任何的补偿。对此大多数人都采取默认的态度,而另谋他就。

  实际上我们这样做恰恰忽略了自己的权利,纵容了单位的违法用人行为。按《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显然,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用人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对于试用期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京劳关发1997 52号)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6个月、一年、两年。

  另外,试用期间也要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且规定试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如果试用期满,决定正式录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试用期的规定签订半年、一年、三年或无固定期限。如果没有签订试用期的合同,到时单方面解除彼此存在过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工作不满一年,要赔偿一年的工资。

  另外,如果签订了一年的合同,过了一年多,单位仍不与职工续签,而且辞退了职工,那么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如果合同届满,双方都没有想到续签,此时如果职工提出续签要求,单位至少要与职工再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想续签,可以办理解除手续。

  文中提到的这位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试用期这几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这些权利和主张,虽然在经济上显得微不足道,也可能在过程中比较烦琐,但是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人都这样讨个公道,整个人才市场的环境会逐步好起来。

  法律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劳动法》《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