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失业保险,不可逃避的责任
【案例描述】
2001年3月的一天,湖北省某高校劳资处收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催缴通知单。通知单中核定了该高校1999年以来的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总额。劳资处任处长觉得不服,马上打电话到劳动保障部门称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存在失业人员,怎么还要缴失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解释,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仍然要参加失业保险。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到底对不对呢?
【案例评析】
(1)本案涉及的是事业单位是否缴纳失业保险的问题。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资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花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人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纳人失业保险范围,是根据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事业单位要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革,势必要按照市场原则优化人员结构、减员增效。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对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事业单位市场用人机制的形成和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所以本案中,该高校虽然为事业单位,仍然要缴纳失业保险。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此案告诉我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不管是否存在失业人员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这是国家规定的不可逃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