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述】
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解道。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
(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应该像小段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者除了选择劳动仲裁外,"还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