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隔月发工资合法吗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魏晓雅:今年5月,经老乡介绍,我被一家服饰公司招为缝纫工。上班几个月来,我发现老板总是找各种理由说职工干的活不合格,借此扣大家的工钱。为此,一些同事陆续离职了。近日公司发出通知,从9月起工资往后拖一个月再发,即8月份的工资要等到10月5日才给,以后也是隔月支付工资。如果职工未经老板同意就离职,将扣发未支付的工资作为违约金。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正确吗?
杨雪峰: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隔月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第一,该公司规定当月工资隔月发放的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也就是说,工资支付的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三,该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服务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外,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得约定违约金。(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