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适用于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案例】  2002年10月,张某进入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单位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4月单位与张某签订了公益性岗位合同,2013年3月31日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后,张某在单位继续工作,但单位以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为由,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5月张某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张某多次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张某称在该单位工作了11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单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给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过审理查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驳回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张某于2013年3月31日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由于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未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