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投保交强险 车主与司机连带赔偿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货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骑车人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将车主和驾驶人告上法庭。近日,阳曲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因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法院判令车主、肇事司机连带赔偿受害人4万余元。

今年2月26日上午11时许,柯某驾驶与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曲县314线129公里处时,与相向而行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骑车人杨某受伤。事发后,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同时,交警部门查明货车车主是靳某,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由于没能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杨某将柯某及车主靳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963.22万元。

阳曲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起交通事故中,因投保义务人即车主靳某未投保交强险,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柯某作为肇事司机,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柯某、靳某连带赔偿受害人40301元。

说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构成伤残,且损失在交强险赔偿的11万元限额之内,如果车主靳某投保了交强险,损失就可由保险公司赔偿。靳某因为未履行投保义务,必须就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本案原告的全部损失,肇事司机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