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徐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的要求,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调整时间
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2014年8月底之前完成调整工作。
二、调整范围
(一)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参加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
(二)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请补齐后再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仍按去年标准3044元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按234元执行。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2013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3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4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3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4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其它性质单位各为8%—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必须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另为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比例为13%,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