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参保补贴
为保障残疾人权益,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杭州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杭财社〔2006〕1147号),对我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参保补贴。
申请享受补贴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具有杭州市城镇常住户籍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3、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市场经营摊位租赁合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经备案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
4、持有本市商业银行提供的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款清单。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或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残疾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享受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外的自负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其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证》的,按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按自负部分给予80%的补贴;无以上“两证”的,按自负部分给予60%的补贴。
补贴按“先缴后补”、直接补给个人的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底前,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凭证向户籍所在街道残联提出申请。街道残联审核后,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3月底前办理完补贴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