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6-05-21 工伤保险 云袋里

11月9日讯: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25号)精神,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实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和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照以下办法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在签定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作为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负责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定过程中应单独列支。

(三)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标书》或协议文本)、《营业执照》和其他核准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

前款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后,凡新建项目在开工时建设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见附件2),未提交的不得出具开工通知书。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参保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期限自工程项目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责任到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自然终止。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未经过发证机关认可的,以施工合同到期日作为参保期限的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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