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流产有产假吗?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核心内容:女职工怀孕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流产,向公司申请两个月产假,公司认为她不应该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医嘱支付半个月工资。该流产女职工享不享受产假待遇?就上述问题,法律快车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

  案例:毕业后,吴女士进入一家科技公司,也很快结了婚。蜜月期间,吴女士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在怀孕两个月时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医生嘱咐吴女士全休半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就向公司申请两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所以依照医嘱,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吴女士这个半个月的工资。由于科技公司未给吴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遂提起了劳动仲裁。

  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中,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相应的产假期间,在该期间内,工资应当照常发放。因此,此案中的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两个月的产假待遇,而科技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半个月的产假。

  由于科技公司未给吴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应当由该公司足额支付吴女士这半个月的产假工资。而科技公司仅支付吴女士半个月的病假工资的行为,也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

  维权提示:

  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误区也经常出现。在此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法律快车相关知识推荐

  流产应如何请“流产假”?

  其实,依据申请假期女职工的不同条件,所谓“流产假”可能是“小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或病假,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数额如何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