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自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用人单位报销?

2016-05-21 医疗保险 云袋里

        云袋里医疗保险早报:
       [案例描述]

        张小姐从2000年起一直在北京的一家大型百货公司工作。2004年10月,一个偶然的机会使张小姐离开了百货公司来到了一家外资服装公司工作。张小姐到该公司工作时,该公司强调因为公司刚刚组建,还没有建立严格的人事管理机构,所以,新聘用的员工的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还希望员工能够保留在原来的单位或是原来的人才交流中心。张小姐有比较强烈的社会保险意识,于是就与原单位商量,要求原单位为自己保留半年的档案,自己每月向原单位交钱,由原单位帮助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005年4月,张小姐工作的外资公司通知张小姐办理工作的交接手续,告知张小姐因为销售工作完成得不够理想而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了。在这种情况下,张小姐只好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自己的工作和产品移交给了公司指定的人员。在离开外资公司之前,张小姐提出的唯一要求就是请公司将自己缴纳的6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用中应当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向自己支付,但该要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既然张小姐已经自行承担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公司就不必承担了,因为公司无法在财务上处理这笔费用。老实的张小姐无奈之下,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认为外资公司在聘用自己工作以后应当为自己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考虑到公司管理体制的问题,自己体谅公司自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使自己的社会保险不致中断,而公司也应当承担其中应承担的部分。劳动监察机关认为张小姐的要求合理合法,遂要求外资公司承担应该承担的费用,从而解决了这起纠纷。

       [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的办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但是劳动者本人也要上心,要对单位经常督促。同时,为了不使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中断,在有条件时应当坚持持续缴纳,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其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正常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应当由单位负责为员工建立,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为企业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等费用,被聘用的员工个人也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其中的一部分。可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保险,不管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这样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规模、性质以及工作任务的原因不便或者不愿意为员工建立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而员工因为想得到社会保障便持续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相关的医疗保险费或者让自己的原单位为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承担呢?回答是肯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企业在医疗保险中应缴纳的比例,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企业不便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费手续的,也应当承担职工已经缴纳的费用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所以,即使由员工自行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其中应当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是可以到单位报销的,即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