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住了院,费用该咋办?
【案例描述】
陈某是某酒厂参保职工,2003年8月,陈某来到其管辖的东北地区出差,制定当地的营销计划。刚到沈阳,陈某觉得腹部绞疼,送到医院检查为急性阑尾炎,必须马上动手术。陈某别无选择,只好就诊。8天后,陈某病愈出院,共花掉医疗费4000元。可拿着医院的一大堆就诊单,陈某心里犯愁了,听说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必须先与医疗保险机构联系,自己突发症状,来不及联系,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案例评析】
(1)本案例涉及的是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费用如何报销的问题。因工外出人员就医有两种特殊性:一是不在其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二是不能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12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所以,一般来说,异地就医在非急诊情况下,应先与其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在急诊的情况下,可就近诊治。治疗后,凭治疗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本案例中陈某是在因公出差过程中,突发急性阑尾炎而就近住院的,病情的突发不容许他按正常途径申报就诊。因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承认陈某的这笔医疗费用,并在审查相关凭证的基础上予以报销。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理解劳动者的难处。但一般情况下异地就诊的参保人员必须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申报通过后方能异地就诊。
【相关法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12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