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期间,公司不用交社保?你怎么看?

2017-11-27 社保案例 云袋里

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员工长期请病假、事假的,社保费用应该如何缴纳呢?有意见认为,员工请假期间,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该履行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另一种意见则称,员工请假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劳动过程中的权利,社保费用应由个人承担。请问作为HR的您,会如何处理呢?

 

案例一

 

职工刘某在某饲料公司已工作了6年,今年5月因阑尾炎复发请病假2个月。上班后公司告知他,因为这2个月他没工作,所以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他自己全部缴纳,并已从他的病假工资中扣除。无奈之下,刘某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裁定,公司以刘某病假期间没工作为由,让刘某把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他自己全部缴纳是不对的。按照相关规定,刘某请病假2个月是在规定医疗期之内,从刘某病假工资中扣除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刘某构成“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重新制定了规章制度,退还了从刘某工资中扣除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二

 

 

2011年4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王某以小孩暑假期间无人照看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两个月。公司批准了王某的请假要求。2012年9月,王某按时上班。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王某发现公司在工资中扣除了其两个月事假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500余元。王某认为,其请事假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公司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则认为,王某未履行劳动义务,这两个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王某本人承担。

 

王某与公司协商未果,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返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这1500余元。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担了其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400余元。

 

法律规定剖析

1、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费就不应当中断缴纳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

社保缴费是强制性规定,员工离岗、请长假,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不间断地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请假期间员工仍享受工资社保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

享受医疗期待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社保费用等待遇。公司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在员工身上,让休病假期间的员工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用。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全额扣发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职工请长假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缴。由于事假不发工资,请事假员工个人支付的部分社保费用,单位可从他下月的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