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何变化?
2017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产假
产假:一般产假,98天;晚育,+15天或30天;难产,+15天或30天;多胞胎,+15天/个;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30天;流产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产假的总天数应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计算。
2017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保险之生育津贴: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之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与生育相关的医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之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孕期女职工,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计做出勤时间。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之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通常在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中,生育期间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参保人,企业(用人单位)是不可解除其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将顺延至哺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