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错过申请时限只能认栽?专家:符合特定情形或可依民法维权

2016-05-21 社保新闻 云袋里

■工伤申请期间遭遇地震属不可抗力可延长时限

■错过申请时限仍讨说法走民事诉讼仍可获赔偿

■私了协议导致工伤过期显失公平可依民法维权

随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近日,有关工伤的问题持续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有关工伤维权的问题中,因错过工伤申请时间(一下简称“过期工伤”)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本人及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是否劳动者如果未在此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权益就一定得不到保障了呢,笔者认为也不尽然。

工伤申请期间遭遇地震

属不可抗力可延长时限

张某是来自北方的农民工,他跟随朋友,去南方打工,被一房地产开发商招到一地震灾区搞重建,上梁时不幸从房梁上掉下摔伤。因为用工方没有给他上工伤保险,伤后就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一直在和他协商。就这样协商了近10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给劳动者申报工伤,张某本人也没有及时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眼看到了一年的期限,张某才着急,可就在其要去申请工伤认定时,该地突然又发生大震。山体滑坡堵塞了道路,使人无法出行。道路抢修完毕后,张某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已过一年时限,不予受理。就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说法: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也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已过一年不予受理张某的工伤申请显然欠妥。《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过期工伤”的受害人,认为没有过期或有延期法定事由,对有关部门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错过申请时限仍讨说法

走民事诉讼也可获赔偿

于某在某工地上干活,与用工单位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暂定3000元。上岗后,在工地项目经理的安排下,他跟公司的施工车干些装卸河流石、沙子、水泥预制板等建筑材料之类的活。

干了不到一个月,在一次卸水泥板时,他不幸被滑下的水泥板砸成重伤。因为进工地上班的时间不足一个月,用工单位没给他上工伤保险。住院期间,工地项目经理代表用工单位,给他送来了3万元钱,说是“一次性了断”。当时治疗急需用钱,于某的父亲代于某在公司提供的协议上签了字。

3万元基本花光后,于某病情稳定,可落了终生残疾,劳动能力丧失。再去找用工单位要钱,用工单位不管了。无奈于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去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待遇,有关部门称事过一年不予受理。于是于某四处找有关部门讨说法。最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于某的起诉,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于某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