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待遇中
深圳市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待遇中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的实施办法》近日出台。生育保险待遇除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增加了生育津贴,补偿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继续足额发放工资的支出。按照规定,部分未参保状态下的人群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014年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出台,要求各地市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为落实《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9日发布了通知,明确了1%的生育保险征缴比例,并于2015年1月开始实施,同时对过渡期提出衔接办法。截至2015年6月,深圳市生育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01.55万。深圳于近日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的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5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规定》中授权统筹地区制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本地化调整。
《实施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除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增加了生育津贴,补偿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继续足额发放工资的支出。部分未参保状态下的人群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退休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等。
利用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区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便利程度,提出了一年“等待期”的概念,即生育保险待遇需累计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用以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保障职工权益。同时,避免有生育需求后突击参保等行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