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明确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
3月30日讯:近日,济宁市人社局印发了《济宁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对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抢救治疗期完成后,在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转往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尽可能恢复其受损身体功能。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进行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因康复需要暂时停止工作的,在康复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据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将实行定点管理。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康复对象后,及时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费用预算和预期康复效果等。工伤职工需康复治疗的,原则上应在本市工伤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确需转往市外进行康复治疗的,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