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荆门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2016-05-21 生育保险 云袋里
    

  2015荆门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10月1日起,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下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6月24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同时,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经济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现就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伤: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并据政府同意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同时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通知》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