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新《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施行
4月22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7月1日起,新的《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施行。
新办法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明确了实施医保市级统筹的原则;调整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职工缴费率仍然不变;规定了职工按规定参保至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在确保参保人员整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调整了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住院报销办法;另外还对强化医疗监督和基金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将从新办法中得到八项实惠: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费;职工退休时清算补缴办法更灵活,既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也可以选择按月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关系在宜昌市内各县市间转移时,实际缴费年限互认;放宽了灵活就业人员断保欠费时间段,缩短了灵活就业人员断保补缴后享受待遇的等待期;在我市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均可计算缴费年限,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个人不再缴费;提高了大额医疗保障水平,个人享受医保待遇最高可达57万元;降低了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医保费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