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导致生育保险金领取人数比例畸低呢?
什么原因导致生育保险金领取人数比例畸低呢?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根据年鉴和公报上的公开数据进行统计:从1994年到2013年间,生育保险基金滚存结余578.63亿元,保险金领取人数的比例始终维持在1%到3%之间。孙洁发现,很多地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只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20%左右,且生育保险参保的人员绝大部分为国有、集体企业职工。(5月18日检察日报)
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被广大老百姓称作“保命钱”。然而,这些“保命钱”的领取却不尽如人意,就拿生育保险金来讲,领取人数的比例始终维持在1%到3%之间,这是怎样的一种社会保障现实?
社会保障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生育等社会保障难保障,非和谐社会之幸。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生育保险金领取人数比例畸低呢?
首先,国家对生育保险立法的缺位,是导致生育保险制度滞后的深层原因。目前我国有关生育保险的法规有两个,即1994年出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2006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其中,《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试行了21年,该办法“试用期”如此之长,实属罕见。不难看出,在生育保险上,国家缺乏刚性的法律法规。
其次,地方政府部门在具体执行生育保险法规政策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各地方在适用生育保险的法规政策时,往往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生育保险的规定或办法,导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被虚化。另外,不少地方有意抬高生育保险门槛,存在着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妇女这一特殊群体排除在生育保险制度之外的现象。
再者,由于女性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自身素质不高,对生育保险的认识不够,加之缺乏必要的宣传,致使大部分女性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生育保险参保率和领取率始终处于低位。
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受益情况存在严格脱节现象,远未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应保尽保”的目标,这一现象亟需改变。而这需依赖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国家来讲,要完善立法,以法律法规去为生育保险护航;作为地方政府部门来讲,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去关爱女性,尽可能让不同群体的女性都能享受生育保险;作为工会组织来讲,要将生育保险纳入维权范围;作为女性同胞来讲,要学会维权,敢于向侵犯自己生育保险权益的行为说不。我们期待生育保险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