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的权利,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或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采取种种手段阻止劳动者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进行职业病鉴定、治疗,甚至于有些用人单位还克扣
社保部门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后,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条在此明确法院的管辖权限,防止在实务中将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推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而延长劳动者的维权时间。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