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那么,2016年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怎么样的?下面中国社保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6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160元,根据筹资水平的变化,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适当调整了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其他政策不变。本期《医保连着你我他》将围绕2016年度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新调整,为大家进一步解读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适度调整 基层医院报销比例高
201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两档,在居民住院报销政策的制定上,也体现了高档缴费高档保障的原则,市内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设为两档。2016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一档,因此在住院报销比例的设定上,也作了适度调整。
经过调整,2016年我市参保居民在市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一级医院(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起付线以上全报销;二级医院500元起付,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1000元起付,报销比例50%。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有合并症或并发症者,按正常住院比例支付。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对于转往市外就医住院的,需要参保居民首先自负一定的比例,转往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普通门诊报销实行统筹制度 二三级医院门诊不报销
我市实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支,单独核算,独立管理。门诊统筹基金支出范围为政策范围内门诊药费、一般诊疗费和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居民普通门诊无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元,政策范围内按50%报销,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下年度报销比例提高20%。
需要注意的是,我市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范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每位参保人员每个年度内可自主选择不超过3家定点门诊作为本人定点,定点范围之外的不予报销。当然在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就医,也是不报销的。
>>特殊疾病费用计入大病 尿毒症实行定额结算
我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目前共有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18种病种,年度内起付线200元,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政策范围内按50%报销。特殊疾病资格,需要参保居民先提出申请,经过鉴定,发放特殊疾病资格证后,才能享受。特殊疾病居民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特病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一起合并计入居民大病额度,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对于需要定期门诊血液透析的尿毒症患者,今年下半年,我市开始执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的方法,即按照血液透析次数为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最高定额,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每次460元、500元和530元。居民医保每次报销360元,每位患者的透析次数原则上不超过每月14次,同时尿毒症透析不受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与住院费用合并使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尿毒症特病居民,如果在定点的三级医院门诊透析每次只需自付170元,在县级医院自付140元,在乡镇卫生院透析每次只需自付100元。这对于需要长期门诊透析的尿毒症患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政策。
2016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及产保条件
1、问:2016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对象是哪些?
答: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
2、问:如何参加2016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
答:新参加2016年度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请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中其他家庭成员医保卡、参保者一吋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缴费;续保居民请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型合作医疗卡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缴费。
3、问:缴费时间及保险期限?
答: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 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月10日为个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申报和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问:参加2016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交多少钱?
答:2016年年人基金标准为8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30元,政府补助650元;凡原户籍为南京市以外迁入本区不满十年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人基金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财政补助。凡本区户籍内2016年6月30日前当年出生并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按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凡本区户籍内2016年7月1日后当年出生并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按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50%缴纳。
5、问: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就诊与转诊规定?
答:2016年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参加者转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方可报销,否则在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转院手续。
6、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参合者在区域内或区域外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卡即看即报,否则街道合管办不予办理报销。参合者急诊或在区域内或区域外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就诊,应先付全费再到街道合管办申请报销。
7、问: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指定)医疗机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