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若需停工,“医疗期”怎么算?

2016-09-19 资讯 云袋里

兰州某高校开除患癌女教师, 32岁的患癌女教师刘伶利离世。在治疗期间,她所供职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以旷工为由将她开除。对于开除,校方回应称,一直认为她患一般疾病,没来上班,以为找了新工作;之后得知她患癌,但未按规定没有补假。

对此,单位是否有权开除癌症员工?在职期间得了大病该怎么办?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看一下:

职工患病需停工治病的有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在此时间中,职工本人和HR需要关注的重点就是医疗期, 即: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 医疗期从3个月至24个月不等, 具体要看工龄而定。需要明确的是, 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 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 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和协商解除。  

癌症患者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并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更是提出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另外,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医疗期工资该如何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8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