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让失业保险政策惠及更多群众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今年以来,永善县一方面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确保政策覆盖更多群众;另一方面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新政为切入点,发挥好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的双重职能,让党的民生政策惠及更多群众。
“一增一减”,为企业及职工“减好负”
“一增”即: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永善县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失业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领894元,调整前为777元/月,增加了117元/月;最低也可领709元,调整前为777元/月,增加了93元/月。1至7月,永善县共征缴失业保险162.3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97人(次)7.52万元,医疗补助金33人(次)0.86万元。
“一减”即: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永善县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至1.4%,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从1%下调为0.6%。据初步估算,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永善县191个参保单位(含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职工每年将少缴167.5万元,其中职工每人每年将少缴172元左右。
执行稳岗补贴,让企业不减员、不裁员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永善县将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永善县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永善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四类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40%或45%“两个”标准执行,即: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永善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落实补助及补贴,让失业人员早日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永善县还将给予失业人员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还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永善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云南省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