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我县全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自2008年7月《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以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人群仅限于退休人员,并且要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后才能够享受,在职人员没有统筹待遇,尤其是个体缴费人员,门诊待遇无法享受。为解决在职和个体缴费人员的门诊统筹问题,提高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待遇,我县完善了相关制度,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策规定: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门诊费用报销实行封顶。先由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无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的,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职)人员8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400元。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含)以下,在淳安县10个建制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承担50%;其他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承担45%。退休(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4000元(含)以下,在淳安县10个建制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承担55%;其他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承担50%。
淳安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介绍,此次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考察周边县市开展情况,并结合我县实际,全面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同时,退休(职)人员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也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