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保服务行为,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管理服务人员等)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服务时所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和医用材料使用、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