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负担,缓解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而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6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缴纳参保费后,在本年度内因患大病住院,在享受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再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予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州级统筹、城乡统筹,并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工作制度、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着力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第四条 州、县(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州、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凡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即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对象。
第六条 州合管办统一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向承保公司投保,州医保中心统一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向承保公司投保。由承保公司分别与州卫生计生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及时做好赔付工作。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七条 政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选定1家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运行成本控制率等内容。
第八条 州合管办和州医保中心分别代表参保人与承保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保公司在州、县(市)合管办或医保中心统一设置业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署办”),并派驻工作人员进行合署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赔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州合管办和州医保中心分别授予承保公司与大病患者费用监管有关的系统操作权限,以便承保公司适时监控、及时掌握参保人就医和诊疗费用发生情况,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凭证进行审核和结算,并采取针对性的管理和干预措施。
第十条 全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和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州合管办和州医保中心支持并授权承保公司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风险管控。承保公司建立审核稽查队伍,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情况和参保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对审核稽查出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参保人的违规情况及时向合管办或医保中心反馈,合管办或医保中心进行具体核实,按照合同和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承保公司要充分利用在全国各地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优势,对转省级或省外就医的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转外就医专家、医院预约转诊衔接服务,使转诊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合理诊治,有效解决“看病难”问题。并对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情况进行监控,核实就医事实,开展异地就诊医疗费用预审等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参保管理、业务流程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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