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信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个体工商户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
第四条 缴存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信阳市个体工商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第五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者,不得重复设立账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六条 每个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同时缴存。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本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20%,最高为24%。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专户。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十条 缴存人员符合《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一条 缴存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缴存人员必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欠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欠缴半年以上,经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我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