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 医疗保险 /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6日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医改办〔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为单位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统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含达州经开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和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好本办法。 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一)缴费基数和比例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00%以内的,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以及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2.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费,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符合条件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也可选择按最低缴费基数的4.5%缴费,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3.确属缴费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可按最低缴费基数的4.5%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二)职工工资总额按市统计部门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三)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