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5〕9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相关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4号)文件要求,决定为我省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的1945年9月2日(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截至2015年9月1日(人社部发〔2015〕81号发文时间)仍健在的老工人,每人一次性发放慰问金5000元。
二、资金来源
此次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所需资金由原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或破产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一次性慰问金不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发放地及渠道
属于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领取人,由领取人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领取条件认定和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工作。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参保退休人员当中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
此次一次性慰问金的发放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好事办好。
附件:参加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领取一次性慰问金登记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