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帮扶特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一、帮扶范围
本方案所指特定对象是指户籍在柳州市行政范围内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人员。
二、帮扶内容
(一)城乡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为选择200元档次以上(含200元档次)的城乡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即在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规定县区为选择100元档次代缴5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并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档次,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二)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在其月养老金标准上增加50元。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本方案所规定的内容不列入各地实施办法规定之内。
(四)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帮扶资金的发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单项列支,并要制作发放花名册,以便检查。
三、资金补助方式
(一)上述规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按各县区承担总额的50%给予补助
(二)各县(区)要如实统计特定人群参保和资金使用情况,填报《特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帮扶资金申请表》(附件1),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按时将补贴下拨到各县区。
四、组织领导
本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主管经办工作,并会同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做好本通知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其它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