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夏自治区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通知!
2015宁夏自治区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通知
宁人社发〔2015〕138号
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2015〕70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我区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地区存在基金结余偏多或不足的问题。根据基金节余情况,合理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密组织,认真做好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
(一)精细测算。各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2014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确保在各项待遇完全支付的情况下,精细测算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总额和基金运行趋势。
(二)界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6-9个月之间的属于合理结存量。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为结余过多;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的,为结余不足。各统筹市要根据测算数据分析,计算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公式为,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统筹市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总额/上一年月度基金支出总额。以便将基金结存量控制在合理范围。
(三)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统筹市应结合近三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对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的,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做好适当调增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具体降增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