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通知

2016-05-21 住房公积金 云袋里

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云房金管〔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市直各单位、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统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原则

  (一)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公积金贷款应支持缴存职工的首套(解困型)或第二套(改善型)自有产权住房需要,发放对象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别墅、商住型等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具有我市户籍职工在我市以外地区就业并缴存公积金的(统称:异地缴存职工,下同),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时,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合理兼顾效率公平。当我市公积金沉淀资金规模充裕时,应适当提高发放效率,通过提高贷款限额等办法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当我市公积金沉淀资金紧张时,应注重贷款发放公平,贷款发放应优先保障在我市辖区缴存公积金职工(统称:本市缴存职工,下同)的贷款需求,合理兼顾本市辖区内各地缴存职工的贷款权利,适时对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予以限制。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凡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不含补缴),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解困型)或第二套(改善型)自有产权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曾经在多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追溯曾经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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