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释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程序的规定。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告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5.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可以按月到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法对失业登记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对失业人员来讲,可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第2日至规定的登记最后期限之日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办理失业登记。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