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医保个人医疗帐户管理指南

2016-05-21 医疗保险 云袋里
    

  最新上海医保个人医疗帐户管理指南


  一、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和启用


  (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二)《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个人医疗帐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


  职工可根据《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


  (一)职工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三)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可按注销个人医疗帐户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除当年已经计入的资金。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的转移


  (一)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间转移的,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的缴费转移信息,直接为职工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有关变更手续。


  (二)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请,在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入或者建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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