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保障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7】162号)等文件规定,自2015年9月11日起,开展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此次申报患者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哈人社发【2011】271号)的参保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哈政综【2007】29号及哈劳社发【2010】2号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二、鉴定步骤
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到特殊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二)鉴定。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鉴定。
(三)公示。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在鉴定工作结束后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符合鉴定标准的患者自第四季度起享受待遇。
三、鉴定病种及依据
(一)鉴定病种。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共15种(见收费及待遇标准)。
(二)鉴定依据。依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7】162号)及《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哈人社发【2011】271号)。
四、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五、申报鉴定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鉴定时间:
2015年9月11日-18日(周六、日不休息)
(二)申报鉴定地点:
1、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电话:88025678/87131812)
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电话:82576518)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道里区丽江路1727号〈丽江路与群力第七大道交口〉,电话:53678564)
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电话:87672731/87672592)
5、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5560239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
6、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8242193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六、收费及待遇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黑价联字【2004】120号)及《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7】162号)的规定,由鉴定医院按病种收取相应鉴定费用。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待遇标准及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
申报病种
|
待遇标准 (元/每季度)
|
鉴定费用 (元)
|
往诊鉴定费 (元)
|
1
|
高血压病合并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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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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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360(不含救护车费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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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血管意外 (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
450
|
120
| |
3
|
冠心病 (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450
|
220
| |
4
|
糖尿病合并症
|
600
|
220
| |
5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600
|
220
| |
6
|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
600
|
-----
| |
7
|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600
|
120
| |
8
|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600
|
30
| |
9
|
肺源性心脏病 (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
600
|
220
| |
10
|
风湿性心脏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