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的影响

2016-05-21 社保知识 云袋里

2009年颁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拉开了我国新一轮医改的序幕,必将对商业健康保险产生重大影响,也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其结果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政府卫生投入比重不断下降,而个人负担比重持续上升,“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日益受到广大老百姓的青睐,业务实现了飞速发展。1998年至2003年中,除2001年外,我国健康保险各年保费增长率均超过30%,其中1998年、2002年、2003年增长率甚至接近或超过100%。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开始加大卫生投入力度,相应地,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由2001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5.2%,个人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受此影响,相对前段时间的高速增长,2004-2007年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增长率急剧放缓,年均增长率仅为12%左右。

新一轮医改对我国商业健康险市场的影响

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然而,就商业健康保险行业自身而言,此次改革的影响亦有两面性。

(一)有利影响

首先,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首次突破性地在政策层面对商业健康保险地位进行了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其次,改革方案将“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予以单独强调,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最后,政策对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形式作了具体明确,即“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可以预见,随着医改方案的逐步落实,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环境将日益优化,政府的支持与鼓励将极大地增强民众的保险意识,从而调动广大老百姓的参保积极性。

(二)不利影响

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将“政府主导”作为此次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突出强调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国务院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政府将在未来3年追加8500亿元的卫生投入,到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确立了“全民医保”的发展目标。另外,近期的五项重点改革更是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放在第一的位置。综上,可以预见,随着政府卫生投入的加大和基本医疗保障的逐步健全,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责任将进一步下降,现有目标消费群体对商业健康险的潜在需求可能会降低。

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取决于以上两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比较而言,个人负担责任的下降趋势较为明确,而商业健康险发展环境优化对市场究竟能起到多大推动作用则还有待观察。然而,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以及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将进一步得到释放,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

商业健康险监管思路的调整

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与可挖掘市场潜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商业健康险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系统规划,赋予商业健康险更加明确的使命,也对商业健康保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支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商业健康险的监管思路作相应调整。

一是转变商业健康险发展成效的评价方式,关注行业社会责任。监管者应站在健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宏观视角和高度考察商业健康险作用的发挥,既要关注健康险业务的增长,更要关注健康险在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降低巨灾性医疗风险、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改善国民健康状况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是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费率监管,坚持服务全局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产品监管方面,不仅要关注商业健康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互补性,还要关注商业健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对社会医疗保险机制有效运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当前,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保险公司竞相降低免配额、自付比例甚至取消成本共担,而成本共担正是社会医疗保险控制“道德风险”的一个主要机制。在价格监管方面,应密切关注医疗保障制度变迁对商业健康险定价因子的影响。

三是调整商业健康保险监管重心,着力提高行业专业度和服务水平。此次新的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政府委托业务,鼓励商业保险经办的基本前提是不应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质量,包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医疗结算的便利性、健康质量改进等,因而监管者应着重加强对保险公司专业度和服务水平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