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购房套数如何认定?
A、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享受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B、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已经有一次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到州外异地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住房的视作购买首套住房,借款人应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
C、借款申请人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已经有一次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但其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面积未达到(甘府发[2005]8号)文件规定职级享受房改面积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
D、借款人(或者配偶)在州内已经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但贷款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下的(含十五万元),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二套房,可以享受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