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职工命运 企业破产法草案三审推迟
□中国社科院教授史探径:保障职工生存权利应为破产法立法基本要义
□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 不优先清偿作为私有财产的职工劳动报酬,有违宪倾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益英:担保物权系投资性企业经营行为,让职工以劳动报酬权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不合理
□本文观点:社保尚不健全,企业破产应首先考虑职工利益
□正方:直接涉及职工生存权,优先清偿理所应当
□反方:优先清偿违反担保物权优先,会导致金融风险
三审被一再推迟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自然引起人们特别是广大职工的高度关注。一家企业的破产,直接关系着职工们的命运,而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保障,不仅关乎职工的生存权,而且关乎企业破产的顺利进行和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等清偿顺序的制度设计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职工工资等优先清偿意见交锋激烈
据了解,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自2003年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以来,其对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等清偿顺序的制度设计一直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突出地体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资和社保费等直接涉及职工生存权,企业破产财产理所当然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等;另一种意见认为,欠工资和社保费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破产法不能违反担保物权优先的原则,不能破坏社会信用基础,否则会迫使银行为规避风险提高利率和惜贷,导致银行呆坏账总量膨胀,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隐患。
由于这两种意见的激烈交锋,使得企业破产法草案的审议一波三折:企业破产法草案一开始虽然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破产企业清偿顺序的第一顺序,但同时强调担保物权人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审稿中,则在肯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前提下,对“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和补偿金”等作为特例做出了在担保物权前优先清偿的制度设计;据悉,在二审后修改稿中,二审稿中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部分”又被作了修改,优先清偿的“社保费”仅局限于“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以及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而“破产人欠缴基本账户部分”却被纳入了普通清偿顺序。而对于目前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部分等全部放在担保物权之后的反对意见十分激烈,立法机关也在选择考量之中。
职工工资等优先清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面对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对企业破产后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清偿制度设计的“多变”,有关各方给予高度关注,一些专家学者更是认为,在对关乎职工生存权的工资、社保费等问题上的法律取向如何,考量的是一部法律对以人为本立法原则的体现程度。
同时,职工工资、社保费等的优先清偿与担保物权优先清偿根本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众所周知,工资、社保费等是职工的劳动报酬,由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报酬直接关乎职工的生存权。因此,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等,实际上涉及的是职工的生存权、人权。人权高于一切,在人权面前,任何其他权利都无优先可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史探径指出,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自2004年写入宪法修正案后,已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体到法律上,就应该体现为以保障人的权利为本。在这个意义上,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存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当为破产法立法的基本要义。
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有助于交易的安全和健康
破产法做出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等的制度设计,并不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反之,在欠薪违法、严禁欠薪的法律指引作用下,还有利于督促投资者和相关交易人必须关注企业的信用和劳动关系状况,从而对已经欠薪、欠社保费的企业主动规避风险,慎重交易。
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认为,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交易,公平交易必须建立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我们决不能以拖欠职工工资,侵犯职工权益来求得交易的表面安全。更何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破产企业不优先清偿作为职工私有财产的工资、社保费等劳动报酬,显然有违宪倾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益英说,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体现,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人工资不是投资,更不应该对企业经营情况承担风险,这一点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并遵守的基本法理。我国劳动法也充分地体现了这一法理原则。反之,担保物权尤其是金融债权是投资,投资就有风险,投资方应有承担风险的意识和承担投资失败的能力。可见,不论是下位法必须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还是就公平的交易原则来说,破产法如果做出让职工以劳动报酬权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制度设计,是不合理的。
还有专家学者指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是违法行为,企业破产法做出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的规定,是对欠薪违法行为的起码纠正,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才有稳定的经济秩序
此外,针对“破产人欠缴基本账户部分”可能被纳入普通清偿顺序的传言,有专家尖锐地指出,这种一方面要求职工和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一方面又不保障企业依法按时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特殊情况下的优先清偿的“矛盾做法”,将使社会保险无法保险,其结果将危及社会秩序稳定。“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秩序自然无从谈起”。
据了解,在实践中,不少地方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企业破产财产大体上是首先用于偿还欠工资、欠社保费的,特别是政策性破产,也包括部分依法破产的企业在内。一些地方银行面对破产企业职工,不敢首先收回贷款(担保物权)。据有关部门调查,2004年工商银行1573件、中国银行354件依法破产企业的数据表明,支付欠工资、欠社保费的费用大部分是由抵押债权(即担保物权)偿还的。这些实践中的做法也充分说明了,在我国社会保障尚不健全的阶段,企业破产时首先要考虑职工的利益,这才是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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