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 离职索要社保住房公积金
来武进打工的江苏涟水县人王某,离职后要求所在公司支付一系列的补偿金,在提出申请后不久,王某又增加补足加班工资和补发生育陪护工资的要求。
王某于2007年5月至2009年2月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7月,王某与戚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王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不低于850元,实际工资按生产线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系数发放(由银行代发)。
在合同到期后,王某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201.95元、补缴2007年5月-2009年2月社会保险、报销因劳动争议引起的材料费50元。同年5月,王某又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公司补足加班工资1800元并补发生育陪护工资800元。
公司不服,随即上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标准分别为王某补缴2007年5月-2011年1月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王某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承担,今后双方无涉。王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