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劳社[2003]249号文规定: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收取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凡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统一标准收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收取标准:月缴费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缴费年限为8年。计算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时,要相应抵减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年限(精确到月)。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纳主体为退休人员的原用人单位(退休时所在单位)。国家部委及省属驻肇单位仍旧执行《转发市府办关于国家部委及省属驻肇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