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员工见义勇为“据理”争得工伤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山东省济宁市某企业员工刘某下班途中遇到一起车祸,立即下车参与到抢救伤员的行动中去。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刘某脚踝不慎发生骨折。经过三个月的休息后,刘某走上工作岗位,但是因为工伤申请问题,刘某与公司发生争议。9月10日上午,刘某来到济宁市劳动部门咨询相关法律,得知见义勇为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刘某在济宁市开发区某企业上班,7月中旬的一天,刘某下班路过东外环一路口时,发现一辆车翻进沟中,刘某立即下车抢救伤员。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刘某一不小心滑入沟中,造成小腿部粉碎性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小刘逐渐恢复健康。单位得知情况后,积极为小刘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但是在工伤认定和相关的补偿问题上,双方出现纠纷,单位认为刘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工伤。

      9月10日,刘某来到济宁市劳动保障局信访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工作人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认为,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可以视同为工伤,并不受“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应由用工单位作出赔偿。

      据济宁市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许多见义勇为的人因为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付出了许多,还得不到赔偿。劳动部门建议所有用工单位都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遇到类似情况,将由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