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工伤向单位借款不还被起诉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钱某在某构件厂工作时受伤,为治伤向单位借款5万元,在获得单位的工伤赔偿后,钱某拒绝偿还借款。无奈,单位将钱某诉至法院。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判决钱某偿还单位的全部借款。

    钱某是某构件厂的工人,2009年3月18日,在上班期间受重伤,造成残疾。钱某以支付医药费、生活费及子女学费为由,向单位借款5万元。后经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钱某为工伤,并由法院作出判决,由单位支付钱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费用8万余元,均已执行完结。此后,单位多次要求钱某偿还借款,却遭拒绝。

    钱某辩称,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单位虽已进行赔偿,但仍不能弥补自己所受到的痛苦,这5万元虽说是借款,但也应看作是单位对自己的额外补偿,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钱某坚持把借款认定为额外补偿,无法律依据,且钱某的工伤赔偿纠纷已另案解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