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参加商场组织拔河比赛不慎受伤应属工伤

2016-05-21 社保案例 云袋里

    厂家派驻到商场的促销员,在参加商场组织的拔河比赛中受伤,其是否属于工伤?5月4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维持了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即促销员张某的受伤构成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深圳某药业公司在奉节一商场设立销售专柜,由商场统一收取货款,其营业员由商场统一发工作牌、服装等,并受商场规章制度的约束。2006年2月16日,药业公司派临时促销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到商场从事促销工作,并与商场口头约定,张某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药业公司负责支付,张受药业公司及商场的双重管理。

      同年3月7日,张某在参加商场组织的“三八”节拔河比赛中,因比赛用绳断裂,跌伤手腕。事后,张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张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药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为此,药业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张某虽未与药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在受药业公司委派,进驻商场工作期间,因参加商场组织的庆祝活动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