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期间三年的养老保险需要补交吗
问:1994年至2007年在当阳一卫生事业单位上班,在这期间单位办了养老保险。2007年至2010年离职读研究生,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毕业后进入宜昌一医院上班,现新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养老保险。请问这读书期间三年的养老保险需要补交吗?怎么办理?
答: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教高[1990]001号),无论是在职人员考取、还是在校学生考取博士生的人员,以及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的人员,其在校学习期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然而,须明确一点,这里所说的"工龄"是固定工制度下的老概念,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已基本不再适用。但在目前新、老用人制度并存的情况下,仍然有作用。
因此,1990年教委、劳动部和人事部的文件仍是现行有效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工龄的概念将逐步退出,慢慢失去意义,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新概念,即"参保年限"和"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目前执行教委、劳动部和人事部1990年001号文件的现状是:国家机关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由于基本还实行原固定工模式的制度,其员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尚未实行社会化,所以均可按该文件为研究生计算连续工龄,并与其保险、福利待遇相挂钩,由单位予以支付。而企业单位和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则不然,很难执行该文件。原因是,研究生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就没有缴费年限,影响退休待遇。
正因为如此,分配至这类企事业单位的研究生,执行教高[1990]001号文件,非常困难。如果您愿意补缴学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到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并将该研究生学习期间计入参保年限,否则不能计为参保年限。
总之,这是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的问题,也是改革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