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唯一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直属抚州市人民政府,下设十一个内部授权派出的县(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实行全市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管理,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派出机构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各项运作,执行管委会决策和接受财政、社会监督。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员工本着“规范、高效、廉洁、热忱”的宗旨,竭诚为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1、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筹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已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一种政策性贷款。
2、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①本市常住户,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并且个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帐户(欠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②借款用途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③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有管理机构认可的资产(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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