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介绍
一、医疗费
根据住院期间医院开具正式票据为准,包括二次手术费、复查复诊的费用,以住院病历,出院证或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佐证的。这个要说明一点医疗费一般也只支持在正规医院就诊所必须的费用,有的当事人受伤后,到没有资质的草药铺进行诊治、包扎所出具的费用,这种费用一般是不会被支持的。
二、【1-4级工伤】
1、1-4级工伤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单位不与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月向受伤员工支付伤残津贴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由单位补足差额。
3、伤残津贴发放至年满六十周岁,六十周岁后受伤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受伤之前往前推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6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五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员工要是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可以为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能工作的话,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分工资标准的,有用人单位补足。
3、员工要是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083元/月×15个月=61245元,六级伤残:4083元/月×13个月=53079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083元/月×33个月=134739元,六级伤残:4083元/月×29个月=118407元。
【7-10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七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期限届满或是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4083元/月×8个月=32664元,八级伤残:4083元/月×6个月=24498元,九级伤残:4083元/月×3个月=12249元,十级伤残:4083元/月×2个月=81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4083元/月×22个月=89826元,八级伤残:4083元/月×18个月=73494元,九级伤残:4083元/月×13个月=53079元,十级伤残:4083元/月×7个月=28581元。
三、停工留薪:
1、都是需要做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期限为准的。一般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期限需要延长的,进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话,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要是没有购买工伤的话,由单位承担。
四、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由单位负责的。评上工伤等级后的需要护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员工按月享受。
五、住院伙食补助:
按照当地的公布的标准算的。
六、交通、食宿费:
需要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算的。需要医疗机构出具建议,经办机构同意后,需要外地就医的。
七、康复治疗费:
需要医院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经过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后确定的。
八、辅助器具: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九、工亡抚恤金:
1、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近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明:各近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在岗月工资。
3、工亡抚恤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注明: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