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近日,宿迁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宿人社发〔2013〕136号),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提升惠民服务水平。新规将于7月1日在全市组织实施,实施后,县区参保群众可实现市、县(区)自由选择就医。
一是统一参保缴费。凡属于参保范围的单位及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未按规定缴费的,由社保征缴机构责令其缴纳,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欠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