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各地工伤保险条例的区别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者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全部缴纳保险费。
二、各地工伤保险条例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而是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的。截止到2004年5月,全国已有北京、广东、湖北、广西等18个省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差别是最大的,也是最能反映各地工伤权益保障水平的核心内容。下面选择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省份作出比较:
广东:一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北京: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工伤职工护理费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调整。
天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经领取的职工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部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山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劳动保障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文章来源:招商信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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