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关键词解读东莞公积金管理新规
近日,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已于9月初发布。《管理条例》明确,六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另外,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缴存
新职工30日内应办理登记
《管理条例》明确,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关键词:提取
六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关键词:罚则
逾期不办理最高可罚5万
《管理条例》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具体包括: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对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记者:段亚雄